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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和工作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国资委 日期: 2023-11-07 16: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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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和工作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国资委  

2023年8月2日


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社会兼职外部董事

履职评价和工作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和工作补贴管理,有效调动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兼职外部董事规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及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社会兼职外部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兼职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依法聘用,除在市属国有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还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已退休)的社会专业人员。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和工作补贴进行管理。

第二章 履职评价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六条 社会兼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应当建立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在本企业的履职台账,记录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表决结果、开展调研、与有关方面沟通、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等方面情况,相关台账资料作为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的重点为德、能、勤、绩、廉,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业绩、廉洁从业等内容。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兼职外部董事总数的25%。

第八条 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任职企业评价与市国资委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我评价。社会兼职外部董事根据自身履职情况,按照履职评价的内容要求进行自我评分,连同年度述职报告一同上报市国资委。

(二)任职企业评价。任职企业其他董事、监事会、董事会办公室参加社会兼职外部董事测评。

(三)市国资委评价。由市国资委相关处室人员,采取会商方式对社会兼职外部董事进行测评。

(四)加权计算评价得分。社会兼职外部董事评价中,自我评价、任职企业评价、市国资委评价分别占10%、40%和50%权重,综合计算履职评价得分。

第九条 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及自我履职评价表。

(二)社会兼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整理汇总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台账资料,组织开展履职评价,根据需要作出履职情况说明,并向市国资委提交履职评价表。

(三)市国资委相关处室根据社会兼职外部董事日常履职、年度述职及年度评价意见等情况,结合查阅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判,对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四)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加权计算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得分,形成履职评价初步意见,上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向社会兼职外部董事本人反馈。

第十条 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占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侵害出资人或者公司利益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接受任职企业的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董事会工作程序、议事规则或者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对国家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明显损害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或者职工合法权益,或者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董事本人表决时投赞成票的;

(五)在任职企业履职时间、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未达到履职规定的;

(六)与任职企业有直接商业交往,或是有不正当利益交换的;

(七)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工作补贴

第十一条 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工作补贴。

第十二条 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标准由市国资委参考市场同类职位报酬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任职企业户数及任职岗位等,确定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

第十四条 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工作补贴暂定为3.8万元每年,按月预发;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扣回当年度已预发工作补贴并予以解聘。兼职2户企业且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对应等次1.5倍领取工作补贴。

第十五条 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业务支出等必要费用,由市国运集团承担。

第四章 履职评价和工作补贴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兼职外部董事经市国资委批准离职的,按实际任职时间(含批准离职当月)结合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兑现工作补贴;任职期间未经市国资委批准擅自离职的,当年工作补贴予以扣回。

第十七条 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除本实施细则规定可以领取的工作补贴外,社会兼职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福利或补贴,不得让任职企业或者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以及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馈赠。社会兼职外部董事任职需遵守回避制度,具体按照《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兼职取酬的社会兼职外部董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及时调整或者解聘,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追索扣回相应工作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揭示和避免重大风险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社会兼职外部董事,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此前所订立的制度中,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