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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的通知

来源: 市国资委 日期: 2022-06-15 17: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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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科学性,完善投资决策程序,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台国资〔2018〕167号)、《关于精简监管事项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的通知》(台国资〔2020〕1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企业上报董事会审议的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请各市属企业依法依规做好投资决策工作。

二、市属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由上级政府文件指定市属企业承担的投资除外),市属企业未取得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的,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在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必要依据。具体专家评审机制按照《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办法(试行)》《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列入市属企业董事会决策的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有关审议文件;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材料等相关文件;

(三)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所属企业的投资由市属企业负责管理。


附件:1.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办法(试行)

          2.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3.台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评审劳务费执行标准(暂行)的通知


台州市国资委

2022年5月24日

附件1


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决策程序,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台州市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市属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项目。企业或其他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会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的需要,及时确定专家评审组成员,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5名(须为奇数),由市属企业在项目评审前3个工作日,从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库中按照类别,分类随机抽取,每个类别至少1名。个别投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通过其他途径产生专家评审组成员的,须经市属企业党委会决议并报董事会备案后实施。评审组设组长1名,由评审组成员现场推荐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参与评审专家选取的有关人员,对被选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需提前分发资料的,经评审组织单位与评审专家签署保密协议后分发。

第六条 市属企业召开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评审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有关审议文件;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材料等相关文件;

(三)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评审会主要议程:

(一)企业代表介绍投资项目的相关背景、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分析、法律审查等有关情况;

(二)企业代表及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回答专家提问;

(三)企业代表及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人员退场;

(四)评审组成员对评审事项进行审议;

(五)评审组成员对评审事项进行现场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该评审事项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经每位评审组成员签署意见和签名后,由评审组组长提交评审组织单位。

第八条 评审组成员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审:

(一)投资活动是否符合企业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二)投资项目的论证规程是否科学合理和符合规定;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政策法律分析、产业(行业)分析、经济性分析等是否科学、客观、合理,对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以及运营预测应特别作重点评审;

(四)投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五)是否具备可行的运营方案及管理团队;

(六)其它事项。

第九条 评审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科学、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分析、评价;

(二)严格保守评审过程中所知悉的涉及项目及项目所属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和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

(三)不得参加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有利益关系的投资项目评审活动,如受到邀请,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

第十条 评审组评审意见作为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在选取评审专家时,应将关联企业及利益相关的评审专家排除在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支持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工作,保证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意见,严禁非法干扰正常的评审工作。干扰正常工作的,一经发现,则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监事、纪检代表列席评审会,并对现场评审会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被选定参加某次评审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且未提前说明情况,影响评审会正常开展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不公正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评审组成员因个人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宜采取专家评审形式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同意,可免予评审。

第十七条 委托市级行业管理部门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可按照委托监管协议中相关条款执行,条款未明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所需费用由评审组织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咨询专家的智力智库支撑作用,提高国资国企决策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按照规定程序选聘,为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纳入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库管理的专家。

第三条 市国资委设立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库,办公室设在董监事工作部,负责咨询专家的遴选与增补、专家库日常运行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资国企决策咨询工作需要,将专家库划分为投资金融类、企业管理类、财务管理类、法律事务类、行业管理类等五类。

专家库应当由涉及该专业领域的咨询专家组成,人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咨询专家按照广泛参加、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六条 专家库应当吸纳社会各界高层次人才。入库咨询专家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行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无不良个人记录,能自觉遵守咨询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高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高校及科研机构学者应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具有较高权威,且拥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金融、财务、法律、工程等专业人士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担任过项目经理以上职务,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特长,并拥有相关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五)投资管理专业人士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投资实践经验和专业特长,并担任过项目经理以上职务。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七条 咨询专家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及专家引荐方式,由市国资委审核后入库,对特别重要的咨询专家可由市国资委邀请,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第三章   咨询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咨询专家入库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参与咨询、论证、评审等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二)参加培训和组织调研的权利;

(三)获取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根据本人意愿提出退库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咨询专家入库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管理规定;

(二)秉承科学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咨询、评审以及专项工作作出科学评价,并提出合理意见;

(三)参与咨询、论证、评审等工作时所提出意见及建议应有利于我市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签署承诺书,对咨询、论证、评审过程中所接触的资料、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用于除咨询、论证、评审之外的其他用途;

(五)遵守廉洁规定,对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咨询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能够积极配合市国资委的工作安排,按时参加会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咨询专家入库程序

第十条 咨询专家入库需填写《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申请表》(见附件),由市国资委审核后入库:

(一)在市国资委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所需专业类别要求、聘用条件,市国资委同时向相关单位或组织发函,明确告知推荐条件及相关材料要求,征集咨询专家候选人;

(二)收集《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申请表》,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咨询专家候选人名单;

(三)咨询专家候选人名单在市国资委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候选人,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入库。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所在单位、协会或学会盖章的《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申请表》原件;

(二)最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电子件。


第五章  咨询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因项目(工作)评审、评估、检查、验收等咨询管理活动所需咨询专家,可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 咨询组织单位和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确定咨询专家抽取条件、专家组结构,按回避要求从专家库中抽取,咨询结果作为决策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咨询专家选取应将关联企业及利益相关的咨询专家排除在外。

第十五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由咨询组织单位和部门通过评价、审核、评估等多种方式对咨询专家参与审核、评估咨询、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正面、负面记录评价。


第六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每年进行一次咨询专家个人信息更新及资格复查,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咨询专家应当及时告知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被选定参加某次咨询并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咨询,且不提前说明情况,影响咨询活动正常开展的;

(二)在咨询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不公正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咨询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咨询意见违反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因本人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二)徇私舞弊,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的;

(四)在已知相关信息情况下未主动提出回避的,或提供虚假个人材料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咨询活动,影响咨询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履职期间发生两次不良记录的;

(七)市国资委认为不宜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每年对专家库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咨询专家提供咨询主要包括日常咨询和会议咨询两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不得接受利益关联单位及有关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咨询公正性的接触。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不得在咨询会议召开前公开本人参加会议的信息及其他有关情况,在结论公布前不得泄露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参与咨询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劳务报酬,由咨询组织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国资国企咨询工作中成绩显著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咨询专家,市国资委可视情况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专家实行开放式管理,供全市国资管理机构和企业使用。县(市、区)国资系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申请表


附件

附件3


台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台州市国资国企

决策咨询专家评审劳务费执行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根据《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台州市国资委组建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库,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业务需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为规范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评审劳务费执行标准,结合《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和《台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制定台州市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评审劳务费执行标准(暂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评审劳务费执行标准

(一)国家级专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下同);

(二)教授级或相当于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

(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600元。

二、其他事项

(一)评审工作需要集中安排食宿的,参照评审组织单位有关食宿支出标准执行。

(二)市外专家往返交通费可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有关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凭据报销。

(三)本标准可参照社会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