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台州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国资委
2023年3月29日
台州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围绕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先行和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紧扣“承担好责任、发挥好功能、发展好企业”主线,推动市属企业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强化战略功能,提升服务全局的战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市属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并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为非主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以下基本原则开展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
(一)加强战略引领。聚焦管好资本布局,强化战略功能,加强出资人战略统筹与引导。坚持产业向专业化集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推动产业协同与企业联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坚持高质量发展主业实业,超常规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升级。
(二)强化创新驱动。面向省、市重大战略,聚焦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市属企业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打造鼓励创新、容错纠错良好生态。
(三)分类精准施策。根据企业战略功能定位、产业特点,将企业经营业务区分为核心主业、培育主业及非主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与差异化引导,强化考核监督,不断提高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科学性。
(四)动态监管调整。对市属企业主业目录开展动态管理。根据省、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对主业目录动态调整。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加强战略统筹与战略管控,根据依法监管、分类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组织审定市属企业主业目录,建立市属企业主业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三)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主业管理制度及子企业主业目录;
(四)引导资源要素向主业发展处于优势地位的市属企业集中,鼓励市属企业间进行专业化整合;
(五)与市属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主业管理制度,对子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企业专业化优势与核心竞争力;
(二)科学确定子企业主业目录并加强管理,推动专业化整合与协同发展,确保产业板块界面清晰;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严控非主业投资,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
(四)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业目录
第六条 市属企业主业目录分“两级”管理。一级主业原则上按照市属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结合企业战略规划确定。二级主业对一级主业范围进行解释界定,二级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及相关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可适当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应当归类。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主业分为核心主业与培育主业。初次申报原则上每家市属企业一级核心主业不超过3个,一级培育主业不超过2个。
核心主业是指单项业务板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比不低于20%或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持续稳定的运营能力、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
培育主业是指单项业务板块目前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比较小,但符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构建方向、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未来有望成为企业核心主业的业务。培育主业原则上应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增培育主业不得重复布局其他市属企业核心主业。
支持开展为主业发展赋能、为企业运行提供保障的相关业务。
第八条 市属企业主业目录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预沟通。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战略规划,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主业目录初稿,与市国资委预沟通。
(二)正式申报。市属企业根据预沟通情况对主业目录修改完善,经董事会审议后,将主业目录报告、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三)审定公布。市属企业主业目录经市国资委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一级主业目录经确认公布后,规划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或企业战略规划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确需修改,市属企业应重新履行第八条相关程序。
二级主业应聚焦提升一级主业核心竞争力,在符合企业战略规划和一级主业范畴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一级主业范畴内的二级主业数量在规划期内保持不变。二级主业目录因一级主业发展需要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年度可调整一次,市属企业应经集团董事会审议,报市国资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予以更新。对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不具备发展优势的主业,经评估后调出主业目录。
第十条 市属企业依据战略规划和主业目录,科学制定子企业主业目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原则上每家子企业聚焦一个集团一级主业并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子企业间保持差异化经营,避免业务重合和无序竞争。新设子企业应聚焦服务集团主业发展,在设立时明确主业范围。
第三章 主业发展要求
第十一条 引导资源向主业发展处于优势地位的市属企业集中,推动同一业务或同质业务专业化整合,打造专业化产业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同质化经营和无序竞争,增强主业竞争力。同一业务或同质业务不达目标的,通过置换、出售、专业化整合等方式予以退出。
市属企业依据主业目录,厘清业务板块边界,合理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管控高效的发展格局,推动集团内专业化整合,进一步压减管理层级和成员公司数量,促进企业“瘦身健体”,不断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除培育主业外,严格控制一级子公司设立。达不到一定规模要求,不承担核心主业发展主要任务,不提供产业板块战略统筹功能的,均不得设为一级子公司。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应由集团总部按程序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战略统筹,推动主业发展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加强产业协同和产业链上下游拓展,打造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推动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游节点的市属企业协同联动和抱团发展。
第十三条 加快存量业务调整,有序退出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加快出清无业务、无贡献、无法实现功能作用的成员企业及参股企业,引导资源投入主业实业和重点战略领域。业务退出须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主业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企业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集团主业目录和子企业主业目录的原则依据、工作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子企业主业目录,子企业主业经营活动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三)主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评价工作程序、责任部门;
(四)其他应纳入主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按照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依据主业目录,科学制定本企业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不同主业的发展目标、对标管理、发展方式、要素配置、考核分配等支撑保障措施予以明确,重点提出集团内专业化整合、协同发展、非主业有序进退的具体措施,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实施。市属企业须建立内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推进实施方案,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包括主业发展情况自评结果)。
第四章 差异化管理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聚焦国有经济战略支撑力和产业竞争力提升,对主业发展实施差异化战略引导,分类明确管理重点。
(一)核心主业。对竞争类企业的核心主业,聚焦产业竞争力提升,以主业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创新投入、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防范风险能力等为重点,加强对标管理。市属企业应在实施方案中确定核心主业发展目标,新增投资应聚焦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等方面,并保证投资强度。
对功能类企业的核心主业,聚焦战略支撑力提升,以省、市战略任务及专项任务推进节点、基础保障功能发挥情况等为重点,加强进度与结果管理。市属企业应在实施方案及年度投资计划中提出功能履行、战略实施、重点任务与重大项目推进目标,实施清单化或项目管理。
对公益类企业的核心主业,聚焦公共服务功能提升,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重点,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市属企业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提升的目标和措施。
(二)培育主业。聚集战略新兴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以培育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加强目标管理。市属企业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培育主业目标任务和培育期,加大要素资源投入强度。培育期满培育主业达到目标任务的,应提出下一阶段目标任务,达到核心主业要求的,应转为核心主业;未达到目标任务的,须设置观察期(不超过2年),期满仍未改善的经评估后提出专业化整合或转为非主业等处置方案。
(三)非主业。推动“两非”业务有序退出。市属企业应在实施方案中制定“两非”业务有序退出或规范管理方案。非主业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视情况可转入培育主业;对仍有市场价值的业务,鼓励通过置换、出售、专业化整合等方式,向优势企业集聚;对于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发展潜力的业务限期(不超过2年)退出。
第十七条 对核心主业、培育主业、非主业根据管理目标、资本进退要求,企业应围绕资金、技术、人才、薪酬等要素资源实施差异化配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建立健全主业监管联动机制,发挥公司治理、战略规划、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监管、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实现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市属企业应通过子企业主业目录、评价与考核机制推动、要素资源支持、投资负面清单、资金信用输出管理等措施,加强对子企业主业发展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将评估市属企业主业经营管理情况,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的,市国资委将下达监管提示函、予以通报约谈甚至实施特别监管;对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上市公司、持有金融牌照企业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