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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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属监管企业: 《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碰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1、《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2、《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台州市国资委 2019年7月3日 附件1 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 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员工编制使用效益,促进企业提升效率、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属国有企业优化整合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9〕21号),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直接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根据目标、功能分为功能类企业、公益类企业、竞争类企业。功能类企业是指以完成战略任务或者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的企业;公益类企业是指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引入社会评价的企业;竞争类企业是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员工编制、审批程序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需经市国资委审核、市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以下企业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委编办审核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须市属国有企业审核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方案一经确定,企业业务或经营情况无重大变化的,一般3年内不作调整。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三章 企业机构设置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九条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新组建市属国有企业涉及的核心企业之间内设机构职能出现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须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条 加强生产经营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所属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管控模式等企业实际可适当调整名称,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市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9-10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个。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集团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集团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第四章 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编基本依据,并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量。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量,编制总量实行一年一调整。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11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实行党组织和经营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二)市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职,4-6名的设2职(一正一副),7名以上的设3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 (三)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按单位的编制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不含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兼职),一般员工编制在50名以下的,原则上配1正2副;员工编制在50名至100名的,原则上配1正3副;员工编制在100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领导职数可增加1-2名。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职位管理。企业内设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称部(室)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并以此设置岗位。竞争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从严控制劳务派遣,短期、临时性用工。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的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要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用工建立岗位清单,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竞争类企业劳务派遣,短期、临时性用工由企业自主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上年度有关效益利润情况; (二)外地市同类企业员工规模及效益利润情况; (三)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量配置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向市国资委申报。 (二)市国资委会同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发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事先向市国资委报告其所属企业功能类别,由市国资委确认后,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依据所属功能类别对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量进行配置调整。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量的配置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提出方案,向市属国有企业申报; (二)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市国资委备案后通知企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量由市属国有企业自主管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员工编制总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员工编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配备管理人员的; (四)擅自超编录用人员的; (五)设置或调整所属企业机构和员工编制不按规定进行报备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3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与以往相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 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属国有企业优化整合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9〕21号),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直接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应遵循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要逐步规范自身的劳动关系管理行为,将公司内部劳动关系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改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推行聘任制。市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人事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七条 建立健全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在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基础上,选择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形式。对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推行按岗位、按项目、按业绩确定报酬的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于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稀缺人才,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在聘用期内试行协议工资。 第八条 在坚持党管干部和严格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经营者市场化配置的力度,逐步推行公开选聘,引入竞争机制,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用工计划需经市国资委审批,所属企业用工计划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后执行,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报市国资委审批(核);所属企业新进人员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计 划 第十一条 企业新增劳动用工,应先从企业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工计划。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缩小的,应相应缩减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核定的编制总额数内提出本年度企业用工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根据本单位人力资源结构及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及时编制本年度用工计划。用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劳动用工原因、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条件等相关内容; (二)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用工计划审核后进行批复,批复后的用工计划作为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招聘工作执行依据。 (三)按照逐级报批的原则,功能类、公益类所属企业用工计划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后执行,报市国资委备案。竞争类所属企业用工计划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报用工计划方案,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四章 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用工计划内招聘员工,应当实行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人员招聘由市属国有企业组织开展。招聘过程中每进行完一个环节市属国有企业均应在市国资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用工计划内,拟制招聘公告,报市国资委事前备案。招聘公告由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市国资委门户网站、台州人才网、各企业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在招聘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采用网络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采用现场报名,一般安排1-2天时间接受报名),由招聘单位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原则上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的比例,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招聘单位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另行确定开考比例。 (三)组织考试。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一般采取笔试、面试(面谈)、技能测试相结合方式。属于我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涉密岗位、急需紧缺专业岗位人员;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选择其中一到两个方式进行。笔试科目及面试(面谈)内容可根据行(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技能测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备的工作技能考试。应实行量化评分。 (四)体检与考核。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并组织体检,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 (五)聘用。体检与考核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招聘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取消聘用资格。 在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因自身原因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等产生的空缺名额,如需递补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八条 建立招聘人才储备制度。对时效强、流动性大或专业属于特别紧缺、急需,招聘难度较大的岗位,可实施人才储备制度。实施人才储备的岗位由招聘企业提出,报相应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后,可根据专业(岗位)需求,在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在落选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一定比例人员作为后备人才,建立后备人才库,1年内有效。人才储备对象的考试成绩应设定最低分数线,具体分数线在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 招聘企业在当年度内编制空缺、有同类专业(岗位)需求时,经相应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从后备人才库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直接体检、考核、公示后聘用。 第十九条 企业要加大引才力度,通过入校召开专场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向全国各地高校招聘优质应届生。此类招聘,由企业在核准的用工计划内制订招聘方案,报相应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流动与减员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本企业内部交流的:所属企业员工调入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市属国有企业调入所属企业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后执行,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企业之间调动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岗位、所属企业职员岗位跨企业流动的人员:市属国有企业之间人员调动的需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调入另一市属国有企业的人员需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市属国有企业调入另一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人员由企业间自行决定后执行,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调入另一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人员由企业间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强化用工管理,规范自身劳动用工行为。要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按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因重组合并、破产、清算注销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员手续。 第六章 聘用和解聘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企业层级,对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其所属企业实行实名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实名制日常管理及备案,审核员工编制登记备案表,核定员工结构比例,办理新进员工、减员备案登记手续,建立并维护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实名制以员工编制登记备案(以下简称备案表)为载体,以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依托,确保实有员工与内设机构、中层职数、编制数相对应。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日常管理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并维护所属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办理新进员工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以公开招聘形式录用的: (一) 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聘用的报告; (二) 拟录用人员花名册; (三)《市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登记备案表》; (四) 公开招聘公告; (五) 考试综合成绩单; (六) 对拟聘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七) 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以调动形式录用的: (一) 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调入的报告; (二)《市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登记备案表》; (三) 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明细; (四) 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市国资委审核登记备案后,市属国有企业为新进员工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减员情况的,凭有关材料及时办理减员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市属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用工管理相关制度或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相关制度修订更新的,应及时报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员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批准的用工计划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招聘公告未经市国资委备案提前发布的; (五)招聘环节未予公示的; (六)员工数据库未及时更新维护的; (七)未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的; (八)人员录用、工作变动等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九)在对员工日常管理中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3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与以往相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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