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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债权转让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案释法读本 日期:2020-09-10 08:18 浏览次数:

债权转让是企业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债权转让涉及转让方,受让方、债务人三方,债权转让标的(仅债权权利部分还是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界定、通知债务人的时间与方式、债权转让时债务人的权利保护 (抵销权、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债权转让后合同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归属与行使等,都是债权转让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与矛盾的环节。债权转 让时应切实防范上述风险。

一、案情介绍

2003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甲公司将某土地使用权以2752万元为对价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付款1350万元后,未支付剩余款项,甲公司亦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2003年6月,乙公司向丙公司转让了《联合开发协议》项下的权利,并通知了甲公司。自2005年3月始,甲公司与丙公司多次沟通协议履行问题,但因故甲公司无法办理土地过户手续。2012年9月,丙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联

合开发协议》无效,要求甲公司返还投资款1350万元。

案件争议点是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是单纯的债权转让关系,还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即合同转让关系?丙公司是合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联合开发协议》无效?债权转让是指在保持债权同一性的前提下以移转该债权为目的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系债权处分行为。债权转让一经合意即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生效,但须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法院认为,在甲公司与乙公司及丙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关系,《联合开发协议》的合同主体是乙公司,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无权请求认定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裁定驳回丙公司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1.正确区分债权转让与合同转让

合同权利人既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即债权转让,又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概括移转给第三人,即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时,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义务才能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而代之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在具体案件中到底是单纯的债权转让还是合同转让,要看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往来文件,考量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根据当事人所用文字含义综合判断。本案中,乙公司与丙公司未明确约定债权转让还是合同转让,且缺少甲公司的明示认可,导致法院认定《联合开发协议》的合同主体依然是乙公司,丙公司作为第三人无权请求确认合同效力,因此丙公司败诉。

2.债权转让不具有全部合同权利转让效力

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只是债权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债的同一性,如出卖人将其因买卖合同而享有的对买受人的价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除附着于该价款债权自身的从权利如担保权、抵销权等一并转让外,价款债权之外的其他权力如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等仍然由原转让方行使。

三、应对措施

1.严格审查债权转让交易合同

企业间的交易事项法律关系复杂,相关协议中对债权转让的标的约定不清晰、不准确,导致当事人对到底是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还是单纯的债权转让有不同理解,以至于在权利维护及行使方面遇到障碍甚至丧失权利。因此,在转让时,应明确转让标的并在相应条款中进行准确表述。

2.债权转让后应依法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后,转让双方应以适当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效力。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转让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方(新债权人)主张;通过债权转让通知,新债权人可以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债权再次转让、已过诉讼时效、已被抵销等法律瑕疵与风险。

3.防范基础合同风险

为防范风险,在债权转让时,应完善转让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做好已转让债权与原基础合同的风险隔离。如债权转让前由原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债权债务的书面确认,明确对所转让债权无其他争议,债务人放弃行使可能影响债权受让人行使债权的各项抗辩权等;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协议生效并通知债务人后,原债权债务双方的其他纷自行解决,不得因此向债权受让方追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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